体育学院关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党员发展对象的标准
(试行)
党员质量是国家发展和党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。为了切实提高我院党员发展质量,落实中央组织部“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改善结构,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在党章要求的标准基础上,结合高校党员发展工作及我院具体情况,特制定我院党员发展标准。
一、改善发展结构:根据学生党员的年级结构现状分析,应合理考虑大一学生,重点发展大二、大三学生。
二、拟发展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;
2.通过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测试;
3.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,考察一年以上且合格;
4.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结业(取得党校结业证书);
5.无挂科、重修课程者(考察期间);
6.无违纪违法现象,未受违纪处分者。
三、具体标准
1.列为发展对象者,最近一年考察期内必须担任校干、院干或班干(按学生手册界定);未担任者,需参加两项院级以上各类活动或参加一项校级活动并获奖励(体育竞赛获奖亦可)。
2.成绩要求:
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排名在班级中等以上,无挂科重修现象。
3.在科研、学生工作或文体方面表现为学院争得各种荣誉,表现优秀者,学习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,具体标准如下(符合条件之一便可):
(1)“挑战杯”课外科技作品大赛、“挑战杯”创业计划大赛获奖以上(含省级三等奖);
(2)以第一作者在C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者(如第一作者为教师,第二作者亦可);
(3)非特招生须获得校级比赛前六名或以上各级奖项;
(4)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:
4.在列为考察对象前已受违纪处分者,原则上不发展,但确实表现优秀,学习成绩排名班上前十且为学院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者,方考虑发展。
四、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暂缓发展
1.考察期间受违纪处分者;
2.弄虚作假不诚信者;
3.群众基础欠佳者(班级表决得票少于表决人数40%);
5.私自校外租房者,不予考虑;
6.无故旷课5节以上者,不予考虑;
7.无故晚归、夜不归宿者或违章用电者被通报2次以上者,不予考虑;
8.赌博者;
9.酗酒闹事者。
五、本标准从2013年3月1日起试实施,由体育学院党委负责解释。
体育学院党委
2013年3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