体育学院就业工作奖励办法
(试行)
第一条 为了拓宽我院的就业渠道,调动全院教工工作的积极性,促进我院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,提高我院就业率。依据学院就业管理的有关办法,结合就业工作绩效与实际,奖励先进,激励并促进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奖励对象
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体育学院教职工。
第三条 组织领导
就业奖励工作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具体奖励办法
1.班主任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后,享受以下奖励政策:
(1)对有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(凭录取通知书)的毕业班班主任,按每考取一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。
(2)对有学生考取公务员的毕业班班主任,按每考取一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。
(3)能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就业者,按每生8元标准奖给有关班主任,未就业者按每生5元标准扣发毕业班班主任奖励。实际颁发奖金总额=(1)+(2)+(就业人数X8元-未就业人数X5元)X(实际就业率/省平均就业率)。若所得奖励出现负数,将在其班主任津贴中扣除相应金额,扣完班主任该学年班主任津贴为止。
2.联系省外招聘单位到学院举办现场招聘会者,按每家50元标准给予奖励。
3.学院领导挂点毕业生各班指导就业工作,奖励金额与该班班主任获奖金额等同,未挂点班级的院领导给予奖励平均数的补贴。
3.本办法依据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考核文件,奖惩情况是在院考核的基础上实施。
第五条 经费来源
奖励资金在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中列支。
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行,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解释。
体育学院党委 体育学院
2013年4月19日